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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新變化
來源:陸勤勤 瀏覽次數:16560 日期:2013-03-01
2012
年4月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條例》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
新《條例》綜合了原《條例》和原《辦法》的內容,既適用于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又適用于政府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結束了多年來黨政公文條例分制狀況,統一的公文處理規范極大地方便了地方與基層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的開展。現就新《條例》出現的變化作簡要介紹。
一、公文處理的概念更科學
《辦法》中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條例》中規定“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擬制”包括了“起草、審核、簽發”三個環節,“辦理”增加了“整理(立卷)、歸檔”。
二、公文種類更齊全
7
月1日
之前,公文文種在原《條例》中14種,原《辦法》中13種,去除重復部分,共18種,即:決定、決議、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指示、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新《條例》綜合成15種,即: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減少的“指示、條例、規定”均屬以前原《條例》中的文種,即黨的機關公文文種。所以與原《辦法》相比,政府部門的公文文種實際增加了“決議”和“公報”,并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其中,“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三、公文格式更明確
《條例》第三章第九條規定“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相比原《辦法》,新《條例》在公文眉首中增加“份號”;在公文主體中增加“發文機關署名”,置于“附件說明”之下,“成文日期”之上;公文版記部分減少了“主題詞”,增加了“頁碼”。其中“份號”和“頁碼”兩個要素,原《辦法》雖未明文規定,但一直在使用,所以新《條例》實際的變動是:減少“主題詞”,增加“發文機關署名”。
《條例》對公文格式要素(份號、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印章)做了明確規定。“份號”規定“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緊急程度”規定“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發文機關標志”規定“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印章”規定“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法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公章”。
四、行文規則更嚴密
新《條例》對上行文的行文規則做出調整,“向上級機關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新《條例》還對下行文的行文規則做了明確規定,
“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
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
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五、文件擬制更規范
《條例》規定公文的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原
《辦法》只對上行文作此規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
六、公文辦理更簡明
新《條例》中公文辦理:收文辦理7個環節,即“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復等”;發文辦理減少為4個環節,即“復核、登記、印制、核發等”。原《辦法》中單列的“整理(立卷)、歸檔”歸入新《條例》的公文辦理,而原屬發文辦理的“起草、審核、簽發”環節劃歸到“公文擬制”,公文辦理的流程及其分類更簡明。
七、公文管理更嚴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
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第三十二條對“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也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辦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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